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能力。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