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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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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效
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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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