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三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第十八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受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经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