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经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