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三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第十七条有效向市或者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三)防雷工程竣工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