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向市或者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防雷工程竣工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