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三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第十六条有效防雷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核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和修改设计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核手续。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