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三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第十五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受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对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审核。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