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依法报经批准提前执行严于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