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八条有效在本市初次注册登记以及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