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协调机制,决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