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协调机制,决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