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