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高污染机动车违反限制行驶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