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行驶证。治理并复检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行驶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