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举报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的行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十日内予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治理。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