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权选择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检测单位,不得要求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指定的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产品,不得参与经营性机动车检测、维修和销售车用燃料等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