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定期检测时,应当依法查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情况,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