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发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