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可以采用目测判断、拍摄影像取证、仪器设备检测包括遥感检测等方法。

目测判断和拍摄影像取证适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