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测与治理第二十条有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