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的车用燃料、车用燃料清洁剂及添加剂。

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低污染车用燃料、替代车用燃料等清洁车用燃料。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