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章 技防系统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具有刑事侦查权和具有突发公共事件事故调查权的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可以查看、复制、使用技防系统采集的相关信息。查看、复制、使用采获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二)出示单位证明和工作证件;(三)向技防系统使用单位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四)获取的信息只限于执行职务需要范围,并承担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