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具有刑事侦查权和具有突发公共事件事故调查权的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可以查看、复制、使用技防系统采集的相关信息。查看、复制、使用采获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出示单位证明和工作证件;

(三)向技防系统使用单位履行相关登记手续;

(四)获取的信息只限于执行职务需要范围,并承担保密义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