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保安服务组织及其保安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二)抢险救灾,预防治安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保卫社会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三)在治安防范的其他方面成绩显著或者有较大贡献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