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保安器械、服装、标志、证件仅限于保安人员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持有和使用。

保安人员的服装、标志、工作证样式和保安器械种类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