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帮助;

(二)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

(四)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