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帮助;(二)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三)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四)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法律后果;(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