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对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户籍地执行;社区戒毒人员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执行。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