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