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