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九条有效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公安机关的禁毒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