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八条有效公路、水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利用广播、视频系统等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