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四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师资培训,对学校开展禁毒知识教育、教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学校应当落实禁毒教育、教学计划和课时,利用校园广播、视频系统、网站、宣传栏等载体开展禁毒专题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