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普法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相结合,普及毒品危害和预防知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