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对经查证属实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