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