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