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