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的食品、药品、消毒产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