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