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组织机构的建立和经费投入;

(三)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和观测环境保护;

(四)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

(五)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训练;

(六)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

(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

(八)抗震救灾物资和救援器材贮备;

(九)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强化工作措施;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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