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的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设施、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