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三十五条有效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排查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隐患,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救援演练。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