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预测意见、主要依据以及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信息。

收到书面报告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