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四十八小时临震预报,并同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呼和浩特市的临震预报,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播发有关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容为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