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直至吊销《技术贸易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订立假技术合同的;(二)侵犯单位或者他人技术权益的;(三)擅自举办技术交易会或者其他名称的技术交易会的;(四)以国家禁止贸易的技术或者淘汰的技术进行贸易活动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