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未领取《技术贸易证书》或者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由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责令补办,逾期不办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技术贸易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