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技术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应当自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关申请认定登记。

从区外购买技术,技术合同的委托方、受让方应当在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