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

自治区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管理全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中央驻自治区和自治区直属单位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盟市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管理本盟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本盟市直属单位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旗县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负责本旗县所属单位及个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自治区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盟市、旗县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负责中央和自治区驻当地单位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