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同级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提供技术市场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