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技术贸易机构第十四条已废止建立国有和集体技术贸易机构,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建立私营和个体技术贸易机构,由创办人提出申请,报当地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技术贸易机构经审查批准,由审批机关发给《技术贸易证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