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建立国有和集体技术贸易机构,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建立私营和个体技术贸易机构,由创办人提出申请,报当地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技术贸易机构经审查批准,由审批机关发给《技术贸易证书》。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