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建立国有和集体技术贸易机构,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建立私营和个体技术贸易机构,由创办人提出申请,报当地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技术贸易机构经审查批准,由审批机关发给《技术贸易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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