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组织机构;

(二)有符合国家科技政策的业务方向和范围;

(三)有必要的技术设施;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

(五)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非独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必须有其所在法人单位提供的经济担保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证明。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