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经检测认定超限的货运车辆,应当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一)对运载可解体物品的,责令当事人卸载;

(二)对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后,需要继续上路行驶的,责令当事人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